一、申報主體條件
(一)申報單位為在廣州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、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;
(二)申報單位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,未被列入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”;
(三)申報單位及項目應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》和廣州市會展業統計報表制度,上報有關會展業統計報表。
二、申報項目條件
項目實施期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之間,且符合《廣州市關于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(暫行)》第三(十二)條“支持穗港澳合作辦展。由我市與香港、澳門會展業促進主管部門雙方或三方共同在我市主辦的展覽,分別對我市參展市場主體按展位費的50%—80%給予補助”相關支持標準和規定,屬于穗港澳合作辦展的展會項目。上述項目的完成時間以會展主辦方與場館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撤展(結束)時間為準。
申報材料
(一)申報材料封面(附件1);
(二)申請表(附件2);
(三)申報單位營業執照(“三證合一”復印件),已關聯電子營業執照的可免于提供;
(四)參展合同(復印件);
(五)展位費發票(復印件)。
以上紙質版資料一式2份(A4紙雙面打印,加蓋公章和騎縫章)按順序獨立裝訂成冊,并按順序掃描為一份PDF格式的電子版資料提交至郵箱wangzhefang@gz.gov.cn,郵件主題注明“2024第二批穗港澳合作項目+企業名稱”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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